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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考核评价涵盖集团数据治理过程中的管理机制、数据标准、数据质量、数据资产目录、数据安全、主数据、数据应用等内容。
第二条 数据治理考核评价应遵循如下原则:
(1)客观量化:以可量化的指标为核心,避免主观评价带来的偏差,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2)持续优化:定期优化评价指标及考核评价机制,适应数据治理持续发展;
(3)激励约束并重:通过奖惩机制推动数据治理责任落实,引导数据创新应用,形成良性工作氛围。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集团数据治理考核评价管理组织包括数据治理专项工作组(数据治理委员会)、战略规划与运营部和数字信息中心。
第五条 数据治理专项工作组(数据治理委员会)负责集团数据治理考核评价工作的统筹与协调,主要职责包括:
(一)明确数据治理考核评价方向和重点;
(二)负责审议数据治理考核评价方案;
(三)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数据治理考核评价工作;
(四)听取数据治理考核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五)负责审批集团数据治理考核评价结果;
(六)对数据治理考核评价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争议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战略规划与运营部负责推动集团数据治理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数据治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集团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与集团各部门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二)根据数据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调整优化集团战略规划和资源配置,推动数据治理持续改进。
第七条 数字信息中心负责集团数据治理考核评价方案的制定,以及在数据治理专项工作组(数据治理委员会)授权下依据考核评价方案对业务部门进行考核打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与修订数据治理考核评价方案;
(二)建立和完善数据治理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三)牵头开展数据治理考核评价工作;
(四)协调数据治理考核评价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核评价对象
第八条 数据治理考核评价对象具体包括:
(一)业务部门:对业务部门的数据标准、数据质量、数据安全、数据应用等数据治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二)数字信息中心:对数据标准、数据质量、数据安全、数据应用等数据治理的机制建设和数据平台建设、赋能培训等技术支撑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章 考核评价体系
第九条 集团数据治理考核评价内容主要涵盖七个维度,具体考核评价指标参见《数据治理考核评价方法、维度与指标》(附件1):
(一)管理机制:考核评价数据治理机制建设情况,包括数据治理专岗设立、管理要求与业务流程的融合、数据治理培训及宣贯工作的组织与执行等。
(二)**数据标准:**考核评价数据标准的制定、执行、评审及技术支撑情况等,重点评估数据标准覆盖程度、执行效果及技术保障机制的完善性。
(三)**数据质量:**考核评价数据质量知识库建设、数据质量检核需求提出、数据分析与改进工作的执行情况等,重点关注数据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证机制。
(四)**数据安全:**考核评价数据安全培训、分级分类管理、生命周期管理及技术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等,重点评估数据安全事件的发生率、防控与应急处理能力。
(五)**数据资产目录:**考核评价数据资产梳理、定义准确性、更新及时性及维护情况等,重点评估数据资产目录的完整性与可用性。
(六)**主数据:**考核评价主数据标准管理、服务支撑及质量保障情况,重点关注主数据定义的准确性、业务可用性*。*
(七)**数据应用:**考核评价应用场景设计、系统开发与优化情况等,重点评估应用场景的业务契合度、系统实现的效能提升及数据驱动的创新成效。
第十条 数字信息中心依据集团数据治理战略目标及关键治理领域管理要求,从定性和定量两个维度牵头制定数据治理考核评价方案,经数据治理专项工作组(数据治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计量,通过加减分指标对数据治理关键事项结果进行评价,依据各项指标得分及所占权重计算最终分数。各考核对象的数据治理考核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基础得分为50分,考核评价得分计算规则:基础得分50分+|加分指标得分加分指标权重|-|减分指标得分减分指标权重|=考核评价得分。
第十二条 奖惩措施
(一)正向激励:对数据治理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由数据治理专项工作组(数据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或奖励,激励各部门和个人积极参与数据治理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责任追究:对未有效落实数据治理工作职责、未达成治理目标或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部门及个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集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考核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年初,数字信息中心应根据年度数据治理工作重点,提出考核评价维度、权重分布及具体指标的调整建议,制定考核评价工作计划,形成年度数据治理考核评价方案,经数据治理专项工作组(数据治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一)**考核评价指标设定。**数据治理专项工作组(数据治理委员会)明确考核评价重点方向,数字信息中心据此设定全面、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并提供明确的考核评价标准,确保指标可量化、可考核,客观反映各部门的数据治理工作成效。
(二)**考核评价工作计划制定。**数字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年度考核评价工作计划,明确考核评价对象、时间、方式和程序。考核评价工作计划应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经数据治理专项工作组(数据治理委员会)审批后正式实施。
第十四条 每年年末,数据治理专项工作组(数据治理委员会)统一组织数据治理考核评价工作,依据集团年度考核评价方案实施,涵盖考核评价、结果反馈、发布运用等全流程管理。
(一)**考核评价实施。**数据治理专项工作组(数据治理委员会)依据年度考核评价方案,组织开展数据治理考核评价工作。对数字信息中心的考核由数据治理委员会执行,对业务部门的考核,由数据治理委员会授权数字信息中心依据考核方案执行。
(二)**结果反馈与处理。**考核评价结果经数据治理专项工作组(数据治理委员会)审核后发送至各部门。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部门可向数据治理委员会反馈,需进一步协调的事项,由数据治理专项工作组(数据治理委员会)统一处理。
(三)**考核结果发布与运用**。数据治理考核评价结果经数据治理专项工作组(数据治理委员会)审议后正式发布,并在集团内部进行通报。战略规划与运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集团绩效考核体系,并通过奖惩机制促进数据治理持续优化与效能提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数字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对于本办法的任何例外与偏离,需获得集团数据治理专项工作组(数据治理委员会)的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数据治理考核评价方法、维度与指标》
1.考核权重

2.业务部门-考核维度及指标

- 数字IT部门-考核维度及指标

- 作者:tacjin
- 链接:http://jin.wiki/article/admin2787.cn
- 声明:本文采用 CC BY-NC-SA 4.0 许可协议,转载请注明出处。












